▲為了台大準校長管中閔等校長遴選的獨董爭議,教育部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。(圖/記者盧映慈攝)
記者盧映慈/綜合報導
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不斷爆出「獨立董事」爭議,遴選委員也出現利益關係人,引發利益交換的選舉弊病,台大準校長管中閔就是因此被質疑;教育部修正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》,增列利益迴避條款,未來擔任董事、監事等職務要主動揭露,遴選委員也不可以有同公司的關係人。
台大準校長管中閔爆出擔任台灣大哥大公司的獨立董事,同公司的副董事長蔡明興卻擔任遴選委員,讓人質疑有企業關係的利益交換,成為卡管的爭議之一;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則也被爆出擔任心悅生醫公司獨立董事,遴選會召集人張鴻仁則是同間公司的董事,目前也還在釐清。
另外,《大學法》規定校長遴選如果出現問題,交由遴選委員會決議,但台大師生仍發起「臨時校務會議」的連署,也引發「遴委會跟校務會議誰比較重要?」的討論;多所大學出現校長遴選的問題,凸顯制度面的不足,教育部決定修正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》,將相關爭議都重新規範。
▲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也被爆出有獨董爭議。(圖/記者嚴云岑攝)
草案除了增列「利益迴避條款」,要求校長候選人兼任營利事業、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的董監事等職務時,要主動揭露,遴選委員如果跟候選人有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,要解除遴委職務;至於爭議發生時,要交給遴委會或是校務會議,草案也明確指出「由遴委會處理」。
而草案也將遴委會的職權增加,可以自行規定候選人應在報名文件上揭露什麼內容,另外,也強制候選人必須自行揭露與遴委會委員的關係,包含「任職學校內(機構)同一單位」、「兩年內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共同作者」、「共同執行中的研究計畫」、「三年內曾有僱傭、委任或代理關係」等。
遴選委員第一次會議也從成員產生後20日內,改為30日內,但連續2次未出席或出席未達會議一半以上,都要解除職務;每次討論議案前,也要先確認用共識決或多數決,並列入會議記錄。
教育部表示,草案修正是想釐清候選人的關係,並強化遴選委員會的權力、審查辦法,但辦法公布後不會溯及既往,所以管中閔、郭旭崧等有爭議的案件,還是要等教育部再釐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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