▲護理師示意圖,在荷蘭護理師每周只有36工時。(圖/達志/示意圖)
生活中心/綜合報導
《勞基法》修法所引發的過勞爭議,造成眾多勞工強烈不滿,讓勞團痛批這樣的修法是站在勞方的對立面,PTT八卦板的鄉民,則分享了一位在荷蘭工作的台灣護理師,分享荷蘭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,讓許多網友感到羨慕。
「Leven in Nederland 台灣護理師的荷蘭生活記實」在PO文中分享了荷蘭勞基法的規定,荷蘭工會很強大,勞基法保障的是最低的權利,但工會通常會因為產業別特殊性,而協商出最適合工會成員的勞資協議。
荷蘭醫院工會,全職是每週工作36小時 (每年1878小時),也就是護理人員不能簽每年超過1878小時的合約,超過就是違法。但在人力短缺情況下,員工可以主動提出想要每年2087小時(每週40小時)的合約。這部分雇主不能要求個人,而是員工考量本身體力及經濟狀況後主動提出要求,跟台灣「勞資協議」後加班的假議題完全不同。
另外,工會嚴格要求,夜班不能長於10小時,且小夜下班後,下一班必須至少間隔11小時,大夜下班後則需至少有14個小時的休息時間,才能繼續輪下一班。
除此之外,連三個夜班後,護理人員至少要休息46小時才能再排班。最多可以連七,但只要七天內有一天是夜班,連七就是不合法,所以荷蘭很少有人連七,更不要說台灣那種連十休二了。
當然週末跟連假因為人力短缺會有特殊的勞資協定,但也不能無限上綱,比如說頂多連八,而且連八不能有夜班,要是純白班,就是避免輪班造成護理人員作息紊亂。
以前剛來很以自己台灣人耐操好用自豪,現在完全不這麼想,因為權益要靠自己爭取,要為自己發聲,委屈求全,相忍為國在荷蘭完全行不通。
話雖如此,荷蘭護理人員還是覺得工時太長,工作壓力太大,所以工會時不時就要站出來為成員爭取權利,免得被雇主蠶食鯨吞。
網友在推文中表示,「祖國先進」、「我有點開始討厭鄭成功了QQ」、「政治統獨是假議題,勞權才是台灣優先要做的」、「推,不過歐洲的勞權也是用血掙來的」、「台灣工會會是一堆資方打手,看靜音就知道」、「接軌國際,就照荷蘭祖國來就好」。
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指出,《勞基法》修正後將出現連續30天總工時300小時仍合法的狀況,如果依照媒體結合彈性工時計算,甚至每月工時將達到336小時的「終極班表」,這樣的修法,只會讓過勞案例不減反增,影響遍及社會各層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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